全国国际象棋特色学校(幼儿园)称号授予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动深化体教融合,促进国际象棋在学校的普及和发展,中国国际象棋协会将向全国符合条件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授予“全国国际象棋特色学校(幼儿园)”称号(以下简称“特色学校(幼儿园)”)。为保证授予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特色学校(幼儿园)”称号授予工作实行基层申报,地方审核,协会审批,协会监管的申报、审批、管理制度。
第三条 “特色学校(幼儿园)”授予期限为四年。
第四条 “特色学校(幼儿园)”授予对象为全国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学校和幼儿园。
第五条 中国国际象棋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全面统筹管理并组织实施“特色学校(幼儿园)”称号的授予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际象棋项目管理部门为称号授予工作的地方业务主管部门,应积极配合本协会做好相关工作。
第二章 授予标准
第七条 被授予“特色学校(幼儿园)”的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学校(幼儿园)开展国际象棋活动三年(含)以上。国际象棋进入校本/园本课程,学校(幼儿园)全部或者部分年级有每周一至二节的国际象棋课。
学校成立校队,训练时间每周不少于两次。
学校(幼儿园)拥有国际象棋器材、专用棋室和明显的国际象棋标识(包括建筑、雕塑、户外大型棋具等)。
学校(幼儿园)拥有专职或者兼职国际象棋教师。如外聘教师须有相关聘用协议。
学校(幼儿园)教师有一人(含)以上拥有中国国际象棋协会教师(教练员)证书。
学校在校学生获得棋协一级棋士(含)以上证书至少2人,或者两年之内获得当年市级(含)以上学校比赛前三名;幼儿园幼儿获得棋协四级棋士(含)以上证书至少2人,或者两年之内获得市级(含)以上幼儿园比赛前三名。
第三章 授予程序
第八条 “特色学校(幼儿园)”的申请程序:申报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属地基层教育和体育管理部门同意,经省级国际象棋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将申报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本协会。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本协会或当地国际象棋主管部门完成各项考察工作。
“特色学校(幼儿园)”申报材料须包括:
(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的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和本单位开展国际象棋活动的现状和长期发展规划;
(二)加盖所属地基层教育和体育部门公章的批准函;
(三)加盖省级国际象棋主管部门公章的批准函;
(四)申请单位条件(教师、场地、器材等)情况;
(五)开展相关活动的照片等材料;
(六)单位负责人和具体负责人的姓名及联系方式。
第九条 “特色学校(幼儿园)”的批准程序:
(一)本协会在收到申请材料后完成审查,根据情况组织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或委托当地国际象棋主管部门进行考察),考察组将考察情况和审核意见报本协会审批。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本协会或当地国际象棋主管部门完成各项考察工作。
(二)对获批准的申报单位,由本协会正式批复并在协会官网上予以公布,同时负责落实授牌工作。
(三)对未被批准的单位,本协会将说明理由,并做好指导和鼓励工作。
第四章 运营与监督管理
第十条 对被授予的“特色学校(幼儿园)”,本协会将给予项目开展方面的政策倾斜及业务支持。
第十一条 被授予的“特色学校(幼儿园)”有义务参加和承担本协会组织的有关赛事、集训、培训等活动。被授予的“特色学校(幼儿园)”应每年以学校(幼儿园)名义参加市级(含)以上的比赛。
第十二条 被授予的“特色学校”应在授牌周期内,积极参加全国国际象棋学校锦标赛或全国中学生国际象棋锦标赛。
第十三条 本协会有对被授予的“特色学校(幼儿园)”开展国际象棋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职责。
第十四条 对开展国际象棋普及推广工作富有成效的优秀“特色学校(幼儿园)”,将以一定形式予以表彰。对开展工作不力、没有成效的“特色学校(幼儿园)”,将及时提醒,如仍未改进,将收回该单位“特色学校(幼儿园)”的称号。
第十五条 继续申请下一周期“特色学校(幼儿园)”的单位,可按照第三章授予程序重新提交相应材料。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特色学校(幼儿园)”称号的授予是一项严肃而规范的工作,参与单位须严格按照程序进行申报。
第十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中国国际象棋协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2018年3月20日发布的《国际象棋特色学校授予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
全国国际象棋特色学校(幼儿园)称号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