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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的角色
[来源:国际象棋译文苑 | 作者:Geurt Gijssen | 日期:2012年9月1日 | 浏览4055 次] 字体:[ ]
  
  有件事情对我已屡见不鲜,当告诉别人我是一名国际象棋裁判时,对方非常惊讶。足球场、网球场、柔道馆和拳台上需要裁判,这个人们好理解,但是国际象棋?哦不,他们没想到这还需要裁判。下棋没有激斗,要裁判干什么?我有次曾经亲睹两个棋手对局完毕后,居然拉开架势干起仗来,不过那就不提了。无论是联赛还是对抗赛,裁判绝对是非常重要的,本次演讲我准备好好地说明说明。
  那么,国际象棋裁判的真正任务是什么?他一定要紧紧盯着全部棋子走到棋盘上的正确位置吗?他需要防止双方台上下棋台下踢脚吗?他需不需要确认棋手没有升变?这样类似的问题,我还能举出不少。
  但大家不妨读读FIDE的《国际象棋规则》是怎样说的,在“序言”里就提到裁判了,我引用如下:规则假定裁判已具有必要的能力、有效的判断力以及全然客观。规则制定过细难免限制裁判的自由判断,因而让裁判难以对所产生的问题找到合理公平的解答,特别是由于特殊原因产生的问题。
  大家应该知道,由裁判作出的命令为数不少。《国际象棋规则》里面本身也描述了裁判的任务,请读规则16。
  讲到这里我似乎该收场了,因为已经告诉大家裁判的角色应该是怎样的了。可是,我相信关于角色这个问题,还大有得说。为此我将广泛取材自己在大量赛事中的的亲身经历。
  关于刚才我引用的《国际象棋规则》,只有一点还需要再讲。《规则》里所设想的是一个理想环境,特别是那种同一时间里只有一个对局的环境。例如,《规则》没有考虑在有些赛事里,裁判恐怕不得不眼观六路,同时盯着多个对局的情况。
  世界冠军对抗赛的环境当然是理想的,至少三个裁判同时注视一局对局。但是就算如此,仍然有可能发生无法预见的事情。因此我同意《规则》里的说法,对孰能孰不能规定得过细说不定让裁判觉得难做。
  在《规则》里,对裁判所需资格的描述很“简洁”。我认为要作为一名好裁判,还需要其它不少方面的素质:这个与裁判的角色密切相关。当然,他必须是内行,但不等于说他必须对规则条文滚瓜烂熟的。他还应当对棋局本身的发展随时了然在胸。
  我举一个例子,两卡1990年纽约大战第二局,卡斯帕罗夫某步弃子于d6格。这步棋很抢眼,引起观众席一片骚动。在小卡真走这步棋之前,我就把手指放在“肃静”按钮上,因为知道如果他走这一步一定引起骚动。
  第二个要求,需要丰富经验,那就是裁判必须保持警觉,他必须随时应付各种情况发生。刚才那个例子,骚动反应来自观众,但也有其它情况,说不定来自棋手本身,这要迅速有所反应,而恰恰正是这些事情在《规则》中一般是找不到相应条文的。例如,比赛中一方接受不了失败的事实,有时候当场对质,在赛厅高声争论对局,甚至指责谩骂对手。这种情况下裁判最好是把有关人员请离赛厅,要他们到别处去说,这时裁判可要尽量地老练机智。
  刚才我简短讲了,裁判应当机智得体、融圆练达,他应当总是想办法设身处地同时站在获胜者和失利者两人的位置上。在出现冲突的场合,裁判不得不作出的决定被其中一方认为是冲着自己来,此乃常事。因此在多数场合下,一项决定最好是采用能让双方谁都不会觉得自己在丢面子的方式来宣布。可能这是作为一名裁判最重要的素质。
  裁判还需要谦虚。裁判必须明白,任何时候他都是来服务棋手和组织者利益的。裁判就是做好做完他的本职工作。最好的比赛,是赛事结束时人们交头接耳问“究竟谁当裁判呀”,因为意味着一点问题也不出现,裁判无须出头。【译注:根据这个意思,原文本段有处很可能笔误】
  还有一点非常重要的是裁判必须谨慎小心。赛事的背后,常常还有很多情况。某些选手之间可能有积怨,组织者和一个或一些选手之间可能有些说不清道不明,等等。一切这种情况,我觉得绝对不要把关于种种问题的内幕来个大甩买--别都泄漏出去,特别那种等于建立在信任基础上的。
  裁判必须状态良好,比赛期间戒烟戒酒,我的世界冠军对抗赛执法经历证明状态良好之重要性。也是我个人观点吧,裁判绝不可犯错误,因为裁判犯错,棋手遭殃。
  在FIDE手册里有不少涉及裁判的要点需要仔细地读,特别是对于国际裁判,我也要重点指出。它们是对成为FIDE国际裁判必须达到的要求。
1、对《规则》和FIDE国际象棋比赛规章的彻底掌握。
2、只要是作为裁判的任何时候均应表现出全然客观。
3、熟练掌握至少一门FIDE官方语言,它们是英、法、德、西班牙、葡萄牙、阿拉伯、俄语、汉语。
4、具有在至少四次重要赛事中担任裁判长或主裁判的经验。
  以上是我个人划定的裁判必备条件,和FIDE手册里指出的裁判条件,并不完全一样,但可极好地相互补充。
  这样我将继续深入今天的话题:什么是裁判的角色?
  裁判经常是组织者(组委会)和选手之间的纽带,特别是又到了那些一年一度的比赛,同时裁判人员则全年都在忙于比赛执法--如此他们对一些情况积累了大量经验,因而对于选手的种种要求十分了解。以前的菲舍尔,典型的例子,很多比赛要求当时被视为过分甚至古怪,今天很多也接受为定规。
  以前的惯例是抽签当天裁判才到来。现在,裁判来得早多了,大量事情等着和他商讨。我讲讲裁判的几点职责。
  他巡查比赛大厅,和组织者商量棋桌的摆放和大小(1987年塞维利亚世界冠军赛,那张华丽的棋桌对卡尔波夫来说太宽了。卡尔波夫要求换张小16公分的,组委会起初不太愿意,但最后我说服他们给换一张了)
  裁判检查椅子(在塞维利亚也有段故事,卡斯帕罗夫挑来挑去挑了20张椅子,没有一张满意。问题出在他喜欢非常简单的椅子,简单得在组委会眼中简直近乎简陋。不过,20那个数字是夸大了)。
  裁判检查即将使用的棋盘和棋子,特别注意棋子棋盘之间的联系。他也测试棋钟。在塞维利亚,我手头拿到七个棋钟,全部测试,发现即使同厂的产品,之间差距也很大。自那以后,每逢我出任裁判,均在第一局比赛前,提前几天向组委会索取要使用的棋钟,带到自己房间里让它们运行几个小时。
  裁判检查灯具;特别在重要比赛中,灯光情况越来越重要,对棋手、对其他由于工作关系和比赛有关的人员都重要。重大比赛中,摄影师和电视摄像是常客,而组织者往往也是赞助人,会很高兴灯光明亮的。毕竟,广告效应嘛。
  裁判审度观众和选手之间的距离。大家可能听了觉得惊奇,多数选手很欢迎有观众到场。似乎那能从中得到这样那样的激发鼓舞。
  附近有洗手间吗?裁判要掌握。例如,巴塞罗那世界杯赛期间,赛厅和洗手间的距离如此遥远,以致组委会要在赛厅附近放置流动化学洗手间;里昂的世界冠军赛也出现同样情况。
  自从1990年1月1日开始,赛厅里执行禁烟,所以裁判得为吸烟人士安排单独房间。他还要和组织者商定记录纸的尺寸,封棋信封的大小;简而言之,许许多多非常具体的事务要办。
  赛事中的医生和医疗保障经常容易被忽略。有趣的是,顺带一说,在布鲁塞尔的SWIFT比赛,组委会甚至安排了一名牙医,大概在比赛史上独一无二的了。 
  我们大家已经看到了,裁判在赛前有这么多事情要做。大家也当然明白,裁判的主要工作还在比赛期间本身。一开始就要参与,就是抽签。在每对选手之间只碰面一次的比赛,抽签更显重要。比如12人参赛,每人11局,那么有人6先5后,有人5先6后。谁都想先手,想抽得好签。于是组织者对这种抽签特别留神。我认为进行二次抽签最好,第一次先抽出选手抽签顺序,第二次才抽出实际编号,假设最终抽得1至6号的是6先5后,反之反之。【当然,在基本面公平的前提下了】
  最近,在我领导的两个比赛中还采用一种特别的抽签法。和12个选手就准备12签的惯例不同,有个比赛准备了20签,另一个甚至准备了64签。优点是,未到最后抽完,都还不能确定选手的实际签排号是多少,到最后一签抽出前都存在变数。
  轮到说比赛本身了。比赛开始时裁判有些问题要面对的。在重要赛事中总有不少摄影师在那,当然是闪光灯不断了。允许有五分钟摄影时间。充分满足。
  但如果在比赛一开始时有选手未到,五分钟后才到,结果摄像师就拍不到他了。最近我常采取的对策是让摄像师就拍晚到者本人。这样对摄像师有交差,更重要的是为赞助者着想。同样是宣传效应。
  至于电视摄像,我一般给他们10分钟,比摄影师多5分钟。因为相机闪光灯经常干扰了电视画面,当然难免也会招致摄像师的抗议。
  顺带作为旁人一说,在公众眼中和赞助者角度,每轮之后是否举行新闻发布会解释刚才的对局?这并不重要。我理解这对失望的负方来说不好应付。不过,试试也无妨吧?随着赞助数目的提高,赞助者有这样的要求不算过分。
  回到裁判在对局期间的职责。并不是说他的职责是看到一切尽最大限度无风无浪地进行,选手完全不受干扰进行对局。选手彼此干扰的情况很少,如果有一般也是无意的,我个人认为是这样。选手到我跟前抱怨对方的事情也很少发生。如果真的发生了,我总是尽力尽量谨慎地解决问题,当然不是公开地。而且我一般不向新闻界说这类事情。我知道有些记者对此不太高兴,但我坚持己见认为棋盘上的事是“内部事情”。 
  有些情况常令我意外,那就是不少选手对棋规熟悉得不够,特别是那些很细节的。结果有时出现一些不愉快的情况。这时裁判必须有所行动。我举几例说明:
  1986年的Interpolis比赛,卡尔波夫和迈尔斯的比赛,卡尔波夫来找我,由于他下一步之后将出现三次局面重复而声称和局。但他没注意到,第一次这样的局面出现时,对方有易位权,而后两次出现时,对方已没有易位权。根据棋规,不但要局面一样,而且各种可能性也必须一样,卡尔波夫正是完全没注意这点。根据规则,我只好扣减他5分钟用时,好在这时他的钟上还有9分钟。
  同样那次比赛里,选手Beljavsky找我问他那盘对局能否进行后翼易位,他不清楚规则的规定。我看了,指出是允许的,他立即这样做了。大家考考自己:他是白方,当时有匹黑马在d2。【译注:译者注意到,对这种情况易位权的存在误解,还不是个别情况啊】
  规则有说,剩下不够5分钟的一方不强求写下着法记录,而对方如果剩下多于5分钟,必须作着法记录。
  但还有足够时间的那方也停下来不作记录了是常有的事,此乃违规。裁判必须提请他注意要作记录,这个常让他答应了也是勉勉强强的。我理解他的勉强,这种时候双方犹如在不同规则下对弈。
  关于作棋谱记录的义务是又一条引起讨论的规则。在重大赛事中,越来越多地采用电子棋盘,自动记录已走着法。我觉得在这种条件下,免除作记录这个义务应该没太多异议了。不过牵涉到三次重复局面而要求和局的条款要特别修改。
  至今我谈的还是那种谁都要碰面的比赛。但是在所谓瑞士制比赛中裁判的角色同样非常重要。这是一种很多人参赛而轮次有限的比赛,显然比赛中的配对很关键。每轮之后配对的两大基础是:到此为止选手已得分数和他已完成对局的先后手情况。基本原则:任何每两名选手之间只碰面一次,尽量让同分的选手配对,尽量保证每人轮流执先后手。
  但实际执行情况,如果按上述原则以及其它一些约定进行调配,会让裁判感到为难的,特别是在赛事最后几轮。另外,这些比赛有可能是包括晋级大师和特大称号的赛事,结果裁判常常受到压力,要他们作一些特定的配对,以让特定的选手有更大机会获得这样的晋级。压力可能来自选手本身,也可能来自赞助者……而更让事情难办的是,配对规则本身并非都说死说透了。
  关于瑞士制比赛还有一点要提醒,裁判必须保证选手们及时知道下一轮的配对情况。在GMA候选赛期间,我每天晚上亲自拿着配对表逐个跑到选手下榻的每个宾馆,就是为了保证让每位选手在第二天吃早饭的时候心中就了然新一轮的对阵情况。 
  谁都清楚,这种赛事,总会有一大堆上诉出来。这些上诉可以转交由选手们在比赛正式开始前投票选出的申诉委员会,不过,裁判也可以先列一份名单提交选手们批准。裁判如果在棋界混得熟,他提议的申诉委员会名单,选手们也会同意的。
  我想有个做法值得提倡,草拟一份阐述清晰的规程,明确递交上诉的流程。应该指派一名主席接收上诉,可能的话这名主席不应当从参赛选手中指派。必须清楚阐述处理上诉的流程和时间。绝不是说选手对那个裁判的判决已经上诉到申诉委员会进行申诉时,一定要递交一份对判决的上诉辞。众位之中如果有法学专家,对此都清楚一切不言自明,但可惜棋手当中不一定全都清楚怎么回事的。 
  关于封棋,有很多话要说……【译注:可惜由于种种原因,封棋这一重大比赛的一大风景已淡出很久了,当今比赛使用封棋制度的已经很少了吧?只好译略。后面有几段说到了大赛条件怎样满足那些大师明星们的个人嗜好,有趣,但范围太窄。也略去。】
  最后再说几句。我想随着曝光率增加,更多财力支持,吸引的兴趣更大,裁判角色的重要性不会下降。我认为FIDE必须着手保证裁判群体素质足够的高,对申请晋升国际裁判的应该非常仔细地加以考察。 
  与此相关,对各国在裁判培训上是否管理得当进行考察是重要的。我知道很多国家这方面做得很好,对国际裁判的申请考察很严。我也了解个别国家基本没有裁判培训管理的工作,懂得下棋规则的就授予裁判头衔。就这点来说,我觉得FIDE指定的“裁判委员会”要有所措施。


出处: Chesscafe专栏"An Arbiter's Notebook"
译者: eric
类型: 节译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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