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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连珠联盟RIF的介绍
[来源:转载 | 作者:转载 | 日期:2012年8月30日 | 浏览7498 次] 字体:[ ]
             
      RIF成立于1988年,当时的发起国是日本、俄罗斯、瑞典,总部设在瑞典小城延雪萍,主席是彼得’•约翰逊,瑞典人。
        1992年10月,RIF日本部首次来华访问,开始了RIF与中国的连珠界交流,RIF现有注册成员国、联络国47个,而有一定 
      基础、人数较多、比较规范的有10几个国家和地区。RIF每年在不同的国家召开一次大会,RIF所承办的比赛有:世界杯个人赛、世 
      界杯团体赛、世界杯青少年赛、世界杯女子赛。目前RIF下属若干机构,负责网络、竞赛、技术、出版等工作。RIF每年均由日本连珠联 盟为代表访问中国。
                      第一章 章程原则和目标 
      1.国际连珠联盟(后文中所提及RIF均为其缩写)是连珠领域的国际性组织,1988年成立于瑞典的斯德哥尔摩,RIF 
      是各个联盟成员国的统一体,指导整个连珠界。RIF也把"连五子"(FIAR)作为附加运动包括在内。 
      2.RIF只涉及连珠或连五子(FIAR)的活动,RIF是在权利平等原则的基础上有各成员国民主选举产生的,创始成员国享有特别否决权。创始成员国包括:日本,前苏联和瑞典。
      RIF摒弃各种原因引起的歧视性待遇,包括国家的,政治的,种族的,社会的,宗教的,或是性别的。RIF对各国 连珠组织的国事保持绝对中立。
      3.原则上,RIF的重大事件(如比赛,会议,或代表大会)只能由被成员国 
      代表们所认可的并且能保证自由通行的成员国来主办。因战乱,国家间发生严重暴力冲突例外。通常,当中央委员会业已准许某成员国主办该事件,除非有紧急事件发生,如战争,任何理由的拒绝入境和拒绝签证都会有联盟主席通报代表大会。
      4.连珠是一种古老的,益智的文化性的娱乐活动,兼有体育运动,科学思维,艺术性等点。连珠的目的和目标就是在全世界范围内广泛传播和发展连珠和FIAR,同时改善其文化地位。
      RIF大力提倡国际间 的交流与合作,支持连珠爱好者在各领域的活动并力争促进人类的和谐与友好关系。
      5.RIF颁布连珠的规则,FIAR规则,以及其他世界杯和其他连珠比赛的相关规则,RIF组织世界杯并为初学者邮寄连珠和FIAR的世界杯和其他比赛的相关资料。
      6.RIF发行国际信息杂志,力图完善国际规则,颁发国际等级证书。
      7.RIF从事金融活动,为连珠比赛拉赞助,并且从事广告业务。
                      第二章 RIF的成员,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 RIF的成员必须是一个国家的连珠权威机构,该机构须承认RIF的规定并且在开展活动过程中严格遵守,RIF认可后即成为RIF的成员。
      该成员组织必须是在该国符合国际法要求的合法实体或者是至少在文化或运动的管理上享有完全自主权的合法组织,该联盟组织仅被认为是一个国家的联盟组织。RIF在每个国家只设立一个下属组织。
      另外在某些条件下RIF可设立临时成员,参见本章第七节。另外,临时成员必须是联合国的成员或观察员,在国家或区域内负责连珠活动。
      2. 
      如想加盟成为RIF的成员必须首先填写申请,申请提交给联盟主席,然后由中央委员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提交联合国大会,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后即成为RIF正式成员。加盟申请中必须包括申请者的详细资料并在此前的活动中遵从了RIF的法令。加盟申请将和官方调查表一起交由联合国大会审核,符合条件之后随附一份联盟条例交由该国的运动权威机构鉴定(取决于该国法律规定)。
      3. 每个成员在联合国大会中享有席位和选举权。成员有权参加选举;可以向RIF提交建议书;根据条例有权参加RIF的各种大事。
      4. 成员必须承认和遵守RIF的所有法令,条例,决议和决定。成员必须在每年4月1日前提交给RIF联盟主席一份报告并且含有该联盟组织以下内容:
      a)联盟名称及联系地址
      b)主席姓名及联系地址
      c)秘书姓名及联系地址
      d)联络官(负责成员和RIF之间联系的常住代表)的姓名和地址
      e)该国冠军姓名
      f)官方公报的名称及地址(如果有)
      g)本年度或上一年度直接或间接属于该联盟的棋手数量。
      h)自上一报告以来该国已经及即将举行的连珠活动的时间,地点和其他详细情况。 本年度内如上述项a--d 或f有变动则须立即上报RIF联盟主席。
      5. 如果成员未按第4项要求完成自己的责任,RIF将暂时或永久取消其成员资格。暂时取消资格由中央委员会决定。当成员严重违反了RIF 
      的法令,条例,决议或决定,或是违反了RIF原则时联合国大会有权将其开除。
      6. 成员有权退出RIF,但必须在至少3个月前向RIF联盟主席提出申请。
      7. 临时成员除不享有联合国大会中的选举权和不能成为RIF的合法代表外,和正式成员一样享有同等权利及付款权。退出和开除之规定适用于所有成员。
                        第三章 RIF的官员和组织形式 
      RIF的官员和组织形式包括: 
      a) 代表大会;
      b) 中央委员会;
      c) 固定或临时的委员会或代表;
      d) 联盟主席和两位联盟副主席;
      e) 秘书长;
      f) 财务主管;
      g) 代表大会指定的一名或多名荣誉联盟主席。
                          第四章 代表大会 
      1) 
      代表大会是RIF的最高权力机构,具有立法权和(以下所定义范围的)行政管理权,监督中央委员会,联盟主席及其他所有RIF官员的活动,负责RIF的财政预算,联盟主席及其他RIF官员的选举,安排RIF的活动日程。通常联盟主席和其他RIF官员每两年进行一次换届选举,当被选官员辞职或死亡,次届选举同时结束, 
      应立即进行递补选举。
      2)代表大会的组成:
      a)联盟成员及其顾问的代表
      b)中央委员会成员
      c)固定委员会或代表的主席
      d)荣誉联盟主席
      3)每个联盟成员必须函至RIF告知代表该组织和RIF联络的常驻代表或委托代表。 只有当该组织通过信函告知RIF后其常驻代表方具有选举权。
      每位代表须有两位顾问作为助理。
      4)每个联盟成员在代表大会中只有一票表决权,其他与会者只有商议权。
      讨论时根据秘书长持有的发言名单顺序进行,(成员)主席可根据需要随时发言。
      5)代表大会和非常代表大会的召开至少要有50%的联盟成员(包括代理人),所有创始成员国的具有表决权的代表也须在场。 
      如果召开代表大会时没有达到法定人数,中央委员会将对预定议程中的项目进行筛选后提交大会讨论。提交讨论的项目将不包括法令和财政条例的变更。
      6)代表大会的会议一般为公开形式,除非大多数人表示反对时例外。
      7)选民是口头决定的,选民在选举中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当2/3以上人数提出反对时例外。
      8)决定采用已递交的选票中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弃权票不计数。选举时依照专门的选举条例。
      9)一旦应需要对联盟主席的决定进行投票(选举之外的异常情况)。
      10)选举之前要和所有缺席人员取得联系使其能够了解现场情况。
      11)来自成员的或是RIF官员的提案至少要在开代表大会三个月之前随提案理由一起提交给联盟主席,然后列入大会议程交由代表大会讨论。凡在此限期内提交的提案必须包含在议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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