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五子棋的棋具
1、棋盘
棋盘可以用木料、硬纸、布料、塑料、石料或环保材料等制成。
棋盘由纵横各15条等距离、垂直交叉的平行线构成,形成225个交叉点。邻近两个交叉点的距离纵线约为 2.5厘米,横线约为2.4厘米。
以对局开始时的黑方为准,棋盘上的纵行线从近到远用阿拉伯数字1-15标记。横行线从左到右用英文字母A-O标记。其中,H8点为天元;D4、D12、L12、L4四点为星。天元和星应在棋盘上用直径约为0.5厘米的实心小圆点标出。天元和星在棋盘上起标示位置的作用。
2、棋子
棋子分黑、白两色,形状为扁圆形,有一面凸起,厚度不超过0.8厘米,直径为2.0-2.3厘米。
棋子数量为黑色棋子113枚,白色棋子112枚。
棋子材质、重量不限,但应为硬质,不易磨损,且适合于方便移动,放在棋盘上具有一定稳定性。
3、谱纸
比赛和练习时,记录对局或着法所用的稿纸称谱纸。
谱纸的图形应是按比例缩小了的棋盘图形。
4、棋钟
棋钟应是具有两个钟面的专用计时钟,应能用数字准确地显示时间。能分别准确地累计对局双方的行棋时间。
棋钟要求避免刺眼,运行时声响应很低弱。
第二条 五子棋的术语
1、一着:在对局过程中,行棋方把棋子落在棋盘无子的交叉点上,不论落子的手是否已脱离棋子,均被称为一着。
在“五手两打法”中黑棋落的两个棋子被视作同一着。
在确定是否走满规定时限内的规定着数时,棋手最后一着棋,必须在行棋完毕又按了钟后才能视作完成。
2、阳线:棋盘上可见的横、纵直线。
3、阴线:棋盘上无实线连接的A1-O15和A15-O1两条隐形斜线,以及与此二条斜线平行的由交叉点连接形成的其它隐形斜线。
4、活三:本方再走一着可以形成活四的三。
5、三手可交换:在黑3之后,白方在应白4之前,可选择黑棋或白棋,每盘棋只有一次选择机会,如提出交换黑、白方,则黑方必须同意交换。
6、活四:有两个点可以成五的四。
7、冲四:只有一个点可以成五的四。
8、五连:在棋盘的阳线和阴线任意一条线上,形成的5个同色棋子不间隔地相连。
9、长连:在棋盘的阳线和阴线任意一条线上,形成的5个以上同色棋子不间隔地相连。
10、五手两打:黑方在下盘面第5手时,必须在盘面上的两个空白交叉点上各放一个黑子,由白方在此两子中拿走其中一个黑子。但此两黑子放在棋盘的位置不能同形。
11、回合:双方各走一着,称为一个回合。
12、黑方:执黑棋一方的简称。
13、白方:执白棋一方的简称。
14、终局:对局结束。
(1)胜局:有一方获胜的对局。
(2)和局:分不出胜负的对局。
15、复盘:对局双方将本盘对局全过程的再现。
16、指定开局:由黑方从26种开局(开局章节中规定的开局)中任选一种开局摆在棋盘上。
17、节:一个比较集中的比赛单位时间称一“节”。(如一个上午或一个下午或一个晚上)。
轮:参赛的各队(团体赛)或各名棋手(个人赛)普遍出场比赛一次(个别轮空者除外)称一“轮”。
次:团体赛中的同一轮两队之间完成的比赛称为一“次”比赛。
场:两名棋手之间完成的两局制或多局制的一次比赛称为一“场”比赛。
局:两名棋手之间完成的一盘比赛称为一“局”比赛。
19、禁手:对局中如果使用将被判负的行棋手段。
三三禁手:黑棋一子落下同时形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活三.
四四禁手:黑棋一子落下同时形成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冲四或活四。
长连禁手:黑棋一子落下形成一个或一个以上的长连。
20、处罚:分违例和罚时两种
(1)违例:针对棋手在比赛中技术方面出现的犯规现象或违反纪律较轻,尚不够给予判负处罚的行为而作出的限制性规定。
(2)罚时:包括给被处罚者判罚减少一定对局时限时间和给被处罚者对方增加一定对局时限时间。
21、Pass(放弃行棋权):棋手放弃行棋的权利。
第三条 五子棋的开局
1、开局指对局开始后的前三着形成的布局,一般由黑方完成。
开局形状均以“星”和“月”命名。全国正式比赛均采用26种开局,包括斜指开局的长星局、峡月局、恒星局、水月局、流星局、云月局、浦月局、岚月局、银月局、明星局、斜月局、名月局、彗星局和直指开局的寒星局、溪月局、疏星局、彗星局、花月局、残月局、雨月局、金星局、松月局、丘月局、新月局、瑞星局、山月局。
2、指定开局:指黑方决定了前三个棋子落于何处,其中包括两个黑子和一个白子。
黑方第一子应落在天元处(黑1)。
黑方还决定了白方的第一子的落点(白2)。
斜指开局:指白2落子在黑1斜侧方的开局,但必须与黑1紧密相连。斜指开局共13种。
黑方的第三步(黑方的第二子,称“黑3”),应落在围绕天元点5线×5线而形成的以天元为正中的由交叉点组成的区域内。
直指开局:指白2落子在与黑1成平行线或垂直线的方向,但必须与黑1紧密相连。直指开局共13种。
第四条 行棋
1 下法
对局双方各执一色棋子,黑先、白后交替下子,每次只能下一子。(五手两打和指定开局除外)
棋子下在棋盘的交叉点上,棋子下定后,不得向其它点移动,不得从棋盘上拿起另落别处。
黑方的第一枚棋子应下在天元上。
指定开局(参看定义和术语章节)
三手可交换(参看定义和术语章节)
盘面第4手棋着法不限。
五手两打法(参看定义和术语章节)
2 落子
棋子应直接落于棋盘的空白交叉点上。
如棋子无意掉落棋盘上,允许拣起后任选着点,但给予适当处罚。(参看纪律与处罚章节)。
对局中途如发现前边已下在棋盘上的子有移动,在征得对局者一致意见后,可判移动之子:
(1) 挪回原位。
(2) 移子有效。
在对局者意见不一致,又无记录可查时,裁判员应立即报请裁判长处理,裁判长可根据移动之子对棋局进程的影响程度,判:
(1) 移动之子挪回原位。
(2) 移子有效。
(3) 和棋。
(4) 重下。
如属故意移子,应判移子者为负。
对局中,因外界意外事故导致棋局散乱,应经双方复盘确认后,继续比赛。如已无法复盘,可判和棋或重下。
如散乱棋局原因出自对局者,则:
(1)无意散乱,可复盘续赛,但判散乱者一次违例;无法复盘,判散乱者为负。
(2)故意散乱棋局者判负。
用手将棋子扶正不算违例,但应在自己的走棋时间内进行,应在事前先告知对方或裁判员。
第五条 先后手的确定
每局棋先手者均执黑先行。
1.确定先后手的方法,可由大会抽签编排或对局前猜先。
(1)一局制比赛,只有两名棋手对赛时,猜先。
(2)两局制或两局以上制比赛,均采用分先方法确定先后手。
先按一局制先后手确定方法,确定第一局的先手,以后各局则互换先后手。
三手可交换。(参看定义和术语章节)
2.先后手错误纠正。
(1)不论是出自裁判员还是棋手的原因,一经发现对局双方先后手有错,如发生在开局前或仅仅开局结束应及时纠正错误,按正确先后手顺序重新开始对局,如发现错误在盘面第4手之后,则比赛继续进行,终局结果有效,棋手不得以此做为要求重赛的理由。
(2)无论如何处理,在以后轮次的编排时,此轮均按先后手正确顺序计算双方先后手次数来进行配对编排。
(3)裁判员纠正先后手错误时,应按停双方棋钟。
3.猜先方法
(1)开局前棋手位置坐定后,双方各握黑白棋子若干于手中,如合计数为奇数,则握黑棋子方仍执黑先行。合计数为偶数则双方交换黑白棋。
(2)由裁判员使用挑边器进行猜先,中猜者有3种选择权利。
(A) 使用黑棋。
(B) 使用白棋。
(C) 要求对方先行选择,则对方必须先选择。
第六条 对局记录
1 一般正式比赛,双方棋手必须做对局记录,有些比赛或有些个人(如残疾人或不满9岁的儿童等)可视裁判要求免于记录。
2 双方棋手在对局中要在规定的记谱纸上清晰、准确、完整、及时地用代数记录法逐着记录双方行棋着法。黑棋用奇数画圈记录,如:①、③、⑤、⑦、⑨……;白棋用偶数记录,如:2、4、6、8、10……。一般要求在自己走下一着之前记完前一回合双方的着法。
3 任何一方记录不齐,他应当用自己的时间补全。裁判员在对局过程中或终局核对记录时,有权要求某方棋手誊清或补正记录,棋手不得拒绝。在对局过程中的誊清或补正要用本方的用时。
4 在一局中每方棋手至多各有一次由于补全记录向裁判员提出借用对方记录做参考,如果裁判员同意,对方不得拒绝,但补齐记录的时间应用本方时限内用时。
5 如果双方棋手的记录同时出现较多错漏,已无法互相参考,裁判员一经发现,可立即停钟,要求双方尽快用复盘法补全记录,并给予适当的处罚。
6 如果一方棋手所剩的用时离本方时限不足5分钟,或到了读秒阶段,或到了其它时间紧迫时,可暂时不必要求其做记录,但终局后必须立即补全记录。也可采取在棋手要求下裁判员代行记录的方法。
第七条 计时
1. 比赛时限
比赛时限可分30分钟到5小时不等。但每局比赛要求在一天内必须结束。快棋比赛或加赛、超快棋赛也可采用5分钟至30分钟不等的时限。
条件不够的比赛,也可采用对局双方共用时限,可分为1小时到10小时不等。
在采取共用时限方法时,裁判有权给行棋过慢的棋手,或有故意拖延时间嫌疑的台次上随时加放棋钟,每方时限为所剩共用时间的一半。
2.在时限制比赛中,又可分超时判负和到时读秒两种方法。
读秒:在比赛规定时间使用完之后,可采用读秒的方法继续比赛。
读秒时限多采用1分钟,凡一着棋用时不足1分钟的不计时间,到1分钟则判负。读秒工作由裁判执行。方式是在30秒、40秒、50秒各报一次之后,报时“56”、“57”、“58”、“59”以准确迅速的语音逐秒报出,最后的报法是“一分钟超时判负”。
有些比赛中,也可采用读秒时限为30秒,读秒工作由裁判执行,方式是:15秒、25秒、26、27、28、29、30秒超时判负。
在读秒时间内,若比赛棋手离席,裁判应按规定继续读秒计时,超时判负。
3. 限时走棋:在比赛规定用时使用完之后,也可采用限时走棋的方法继续比赛。可采用10分钟之内必须走满10手棋;也可采用5分钟之内走满10手棋。超时判负。
4. 比赛计时:规定的比赛时间一到,应立即开动黑方棋钟,在对局过程中,应在每方行棋后按停已方棋钟,开动对方棋钟。棋手应用行棋的那只手按钟。棋钟应摆放在棋局开始时黑方的右侧。
5 .迟到计时:比赛前应规定迟到时限,一般定为15分钟。(开赛第一天的第一轮比赛可延长些时间)。在比赛开始而对局者一方不在的情况下,即使在席的一方不行棋,对方不在席的表也要打开。如果比赛开始后对局双方均不在席,则由裁判员打开一方的表,来记录双方的未到时间。在迟到时限未到,有一方即席,则打开对方的表,无论迟到者是对局一方还是双方,迟到而未超过时限者,应在对局用时内扣除迟到时间。
一方迟到超过赛场规定时间,判其弃权作负。
双方迟到超过赛场规定时间,则判双方弃权作负。
一方或双方迟到未超过赛场规定时间,则一方或双方时间内分别扣除各自的迟到时间。
6. 判断超时:对局任何一方向裁判提出已方或对方超时,或由裁判员直接目察而确认的超时均应判超时。
7. 棋手对棋钟的准确性提出怀疑,只能在已方时限未到时提出。裁判员应及时更换不准确或发生故障的棋钟。因更换棋钟中断比赛,双方已用时间和中断贻误时间,裁判员应酌情在新钟上校出。
8 .不论何种情况,在对局过程中,棋手均不许自己停钟或拔动、校正棋钟。必须由裁判员在更换棋钟、纠正记录,发生意外事故或终局等时去停钟。
9 .棋手忘记按钟,裁判员不得提醒。在有较多棋手使用棋钟尚不熟悉的比赛过程中,裁判员可在适当时机集体提醒按钟一次。
10. 申诉时限:应在下一轮比赛开始之前提出。(但因组织者、主办单位造成的超过时限不在之内)
第八条 权利与义务
1.权利
(1)棋手有行棋的权利,也有放弃行棋的权利,待对方行棋后,放弃行棋的一方仍有恢复行棋的权利。(前五着棋不允许放弃行棋权)
(2)棋手对比赛器材的可行性和准确性可向裁判员提出疑义,裁判员应予合理的解答,但棋手应尽量在当局比赛前提出,且不可作为不参加比赛的理由。
(3)如出现足以妨碍自己正常比赛的现象,棋手可向裁判提出意见,除未在情况紧迫时外,应在自己走棋的时间内提出。
(4)在重要的或较为重要的正式比赛中,组织者或裁判长不得安排任何一名棋手每天2、3节的比赛连续7天以上,每天不得安排5局以上的比赛,每节不得安排两局以上的比赛,每两局之间的休息时间不得少于半小时,否则,棋手有权拒绝参加比赛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5)在快棋比赛或离本方时限达5分钟以内时,棋手可不记录棋谱或要求裁判员记录棋谱。
(6)棋手有申诉权。(参看申诉与仲裁章节)
2 义务
(1)棋手应遵守赛场纪律,配合裁判工作。
(2)棋手应<
第九条 纪律与处罚
为保证比赛顺利进行,特规定一定的纪律,并对违反者给予必要的处罚。处罚分违例和罚时两种。
1 违例
(1)对局中禁止一切妨碍比赛正常进行和任何一方干扰对方思考的行为出现,如:敲玩棋子、重力拍打棋钟或棋盘、与别人说话、自语、哼曲、离座观别处棋等,对违反者,裁判员应提出劝告,重犯者判违例。情节严重者可直接给予违例。
(2)对局中无意掉子于棋盘上者,可把棋子收回,但须判违例一次。
(3)对裁判员或对方棋手使用不文明语言者判违例。
(4)对局中棋手有查阅有关资料的企图,但未受益或有使用棋具、纸、笔分析棋局的企图者判违例。
(5)黑方第一步未下在天元处,判违例一次并把此黑子放回天元处。
(6)黑方未按指定开局中规定的26种开局行棋判违例一次,此判罚应是在盘面第4手之前指出而生效,否则无效。
(7)一方连下二步,第二子收回,同时判违例一次(对方pass者除外)。
(8)在棋盘上推动棋子滑行(推盘),棋子放回接触棋盘的第一个交叉点,并判违例一次。
(9)轮走方把棋子已经放落在棋盘上某一个无子交叉点上,又拿起后另移到别的交叉点上(拔子),判放回第一个无子交叉点,并判违例一次。
(10)未经裁判允许,离开对局赛区者判违例。
(11)不合规定的提和者处以违例。
(12)在对方行棋时限内或未通知对方、裁判而正棋子者判违例。
2 罚时
(1)对局中棋手先按钟后落子判罚时,在对方的棋钟上增加时限两分钟并对违规棋手棋钟上减少时限5分钟,并判罚违例一次。
(2)如果违规者的时限用时已不足7分钟则可不减少违规者时限,而给对方棋手再增加时限5分钟。
(3)不符合要求的对局记录者处以适当罚时
3 裁判员有权不报经裁判长同意而对棋手判处违例,但在判罚时应在当场明确宣布并记录在案。
第十条 终局
双方确认的终局或被裁判员判定的终局均为终局。终局分胜局与和局。
1.胜局
(1)最先宣布自己在棋盘上形成五连,并得到对手或裁判认可的一方为胜。白棋长连视同五连。
(2)黑方出现禁手,无论是自愿或被迫走出,只要白方立即指出,则判白方胜。
(3)如白方在黑方出现禁手后,未立即指出而又落下一白子,则黑方禁手不再成立。
(4)黑方走出长连禁手则不同,只要是在终局前,无论白方何时发现此长连禁手点,指出此点而宣布胜利,判白方胜。
(5)无论在任何情况下,双方均认可的胜局,在双方停表后,结果不可改变。
(6)黑方五连与禁手同时形成,禁手失效,黑方胜。
对局中,一方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裁判员判对方胜。
(1)比赛对局中故意移子,故意散乱棋局者。
(2)超过规定时限者:包括比赛对局时限和迟到时限。棋手或裁判员发现后指出均可。
(3)一方宣布认输者。
(4)弃权者或未通知裁判而中途退出比赛者。
(5)在要求记录的比赛中无故拒绝记录者。
(6)对局结束时,拒绝在成绩单上签字者。
(7)拒绝遵守本规则者。
(8)在同一局中,单方面先出现第二次违例者。
(9)对局中棋手查阅有关资料或离席与他人商讨棋局者,或用记谱纸、笔分析棋局而受益者。
(10)棋手因疏忽未宣布胜利就去按钟,则表明该对方下子。主动停钟者判负。
2 和局
对局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判和棋。
(1)对局双方一致同意和棋。
(2)对局双方同一回合均放弃行棋权。
(3)全盘均下满,已无空白交叉点。
(4)双方比赛时限在发现时均已超时,但又不能确定哪方先超时。
(5)无意移子或棋局散乱情况符合和棋规定的。(参看行棋章节)
提和
(1)欲提和者应在自己刚下完一着后提出,在提和后方可按钟。
(2)一方提和,对方可对提和建议表示同意,也可用口头拒绝或完成一着棋的形式表示拒绝。
(3)在对方棋钟走动时提和者,裁判员可判提和者违例。
(4)在一局中,一方提和次数不能超过对方两次,否则,裁判员可判提和者违例。
(5)在一局中,只要提和次数不超过对方两次,对局双方均可反复提和也可反复拒绝提和。
第十一条 申诉与仲裁
1 .申诉
对裁判员判决不服,可通过口头或书面向裁判长提出申诉。如果是解释规则、规程和补充规定的问题,裁判长的决定为最后决定;如果是关于比赛事实所作的决定,裁判员的最后判决为最终决定。
如果裁判长确信某个裁判员留用可能会损害比赛的公正结果,对其执法水平、能力失去信任,有权随时更换裁判员,但对其在权限范围内根据事实所作的判决无权更改。
对裁判长对规则的解释、规程和补充规定的问题,任何人无权申诉,裁判长的决定为最终决定。如有疑义、异议以及建议,可提供给竞赛委员会,作为以后组织比赛的参考意见。对裁判长就未包括在规则、规程和补充规定中的问题所做的解释有不同看法时,可向竞赛委员会(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竞赛委员会做出的决定为最后决定。
在个人赛中,只能由参赛棋手(不满9岁的儿童可由家长协助和代理)提出申诉,团体赛中只能由参赛队领队(或教练)提出申诉。
团体赛中任何一名棋手提出的异议、抗议或申诉,得不到其领队(或教练)的支持,将不予受理和重视。
提出申诉的同时,应上交适当数额的押金,如果申诉成功,则押金退回,申诉未成功,但有一定的合理性,可退回押金的一半。
2 .仲裁:
比赛期间,有异议的一方可将双方彼此间不能解决的争议交至仲裁机构,并由仲裁机构做出最终的裁定。由仲裁机构做出的决定为最后决定,当事人必须予以执行。
仲裁机构是指依竞赛组织规则而设立的仲裁委员会,通常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担任仲裁委员会的委员不仅应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资历,而且应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公正性。仲裁委员会可设仲裁主任一人(作为召集人),仲裁委员若干,其成员之间完全平等,每人只有一票的权力。仲裁委员会应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最终决定,并且应当及时向争议的双方通报仲裁决定。
提出请求仲裁的一方,应书面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缴纳足额的押金(具体数额由举办单位根据比赛的级别与规模酌情确定)。如果申诉成功,则应退还押金;如果申诉未成功,但有一定的合理性,可退还押金的一半。
仲裁委员会应充分听取争议双方的意见,并且在当事人退出会议厅之后,本着中立的原则和实事求是的态度,公正地做出仲裁决定。
第十二条 裁判职责
1. 裁判长职责
(1)草拟比赛补充规定,提供给组织委员会通过后向棋手做书面或口头宣讲。
(2)组织好裁判员工作:如选派1-2名副裁判长,组织裁判员学习熟悉规则、规程和补充规定,对裁判员提出要求并明确分工,撤消严重失职的裁判员,更换未到或某场次不能临场的裁判员。
(3)根据组织委员会的计划要求,安排好比赛场地、日程。
(4)对重要场次和闭幕式前比赛场次的安排要兼顾多方面的要求和利益,如组织单位的意图,赞助单位的要求,以及有利于有观众的场次观众观看比赛等。
(5)审查、认定参赛棋手资格。
(6)主持抽签。
(7)检查比赛场地、器材及一切技术性准备工作。
(8)维护赛场秩序,尽一切努力保证比赛顺利、连续地进行。监督比赛的编排及成绩公告工作。
(9)及时处理裁判员上报的各种问题及棋手申诉的问题,对规则和补充规定有解释权。
(10)比赛结束宣布比赛成绩和名次。
(11)做好赛后总结,汇总表格及文件交给组织委员会。
2. 裁判员职责
(1)检查比赛条件和器材的可接受性,如有问题向裁判长报告。做好赛前的准备工作。
(2)严肃、认真、公正、准确地做好裁判工作。如监局、记录、计时、计算胜负、公布成绩等,努力保证规则得以执行和比赛的顺利进行。
(3)维护好赛场秩序,对犯规和违纪的棋手及时做出公正的判决或处罚,以利于大多数棋手水平能正常发挥。
(4)做好编排工作,棋手结束比赛时的签字工作和填好各种比赛表格。
(5)解决好棋手之间的纠纷,难以处理的问题和需要解决又超出自己职权范围的问题上报裁判长。
第十三条 竞赛组织工作
根据比赛的需要建立相应的竞赛组织机构—竞赛组织委员会,负责比赛筹备工作,处理竞赛中的问题,做好比赛善后工作。
1.拟定比赛计划:确定比赛的目的、规模、日期、地点、制度、棋手资格范围、财物预算等,并提交有关部门审批。
2.筹措比赛资金。
3.草拟并下发比赛规程,并借助各种渠道配合比赛进行宣传。
4.将邀请信函寄给有关单位、领导或棋手,或通过电脑网络发到相关网站。
5.建全各项办事机构,组成仲裁委员会,指定裁判长,聘请相应数量的裁判员。
6.做好比赛场地、器材等的准备工作,解决好棋手食、宿问题以及一切技术性准备工作。
7.做好棋手注册工作。
第十四条 比赛的种类
1 个人比赛:计算个人成绩的比赛。
2 团体比赛:计算运动队团体成绩的比赛。
(1)分台定人制:事先规定各队出场台数,各队在报名时须排定本队棋手的台次顺序号,比赛时按台次顺序分台进行,不得更改台次。
排定台次顺序的原则是:等级分高低,现有段位级别,比赛成绩名次等。如报名的台次顺序与竞赛组织掌握的不符,则竞赛组织有权更改台次顺序,但应通知此队。
(2)分台换人制:准许各参赛队报一定名额的替补队员,但不论正式或替补队员均应排定一定的台次顺序号,排列原则同分台定人制。各轮比赛出场者可有所不同,但台次顺序从小号位到大号位不得颠倒,如出场顺序为1、2、5、6而不可以1、6、2、5。
(3)临时定台制:各队在每一场比赛开始前,临时排定本队。出场台次顺序,与对方队相应台次棋手对弈。
(4)全队轮赛制:一方所有队员与另一方所有队员逐一对弈。
(5)队员总分制:按照各参赛棋手在个人比赛中取得的成绩来计算单位团体成绩。
3.段级位比赛:考核棋手技术水平的比赛。(方法另定)
4.等级分赛。(方法另定)
第十五条 比赛方法
1 淘汰制比赛
淘汰赛即优选法,就是将所有参赛棋手(或队)按淘汰赛表格编排成一定的比赛顺序,由相邻的两名棋手(或队)进行比赛,败者被淘汰,胜者进入下一轮比赛,直到淘汰剩最后一名棋手(或队),这名棋手(或队)即为冠军,比赛也就全部结束。
淘汰赛一般专指单败淘汰制,是目前国际上采用越来越多的一种赛制。
2 循环制比赛
循环赛就是使参加比赛的各名棋手(或队)互相之间均直接比赛一次。循环赛又可分单循环赛、双循环赛等。
3 积分编排制比赛
以积分相同或相近为主要原则而进行编排的比赛。比赛轮次可根据情况适当增减。
4 擂台赛
用打擂台的方式进行团体对抗赛,一般各方棋手出场人数相同,各方棋手轮流出场,败一场的棋手不再参赛。凡一方最后一位棋手败北,则本队比赛结束。结束比赛越早的队名次越靠后,比赛到还有一个队余有棋手没有败北或未出场,则此队为冠军,比赛全部结束。
第十六条 成绩和名次
1 不论次、场、局记分,比赛胜者均记1分,和者记0.5分,负者记0分。
2 淘汰赛不必记分,后被淘汰者名次列前,未被淘汰者为冠军。可用附加赛的方法决出并列的2个第3名,4个第5名,8个第9名等棋手的名次。
3 循环赛和积分编排制比赛
(1)个人赛
根据个人积分排定名次,高者名次列前。
如果个人积分相同,则按下列原则依次比较区分名次。
(A) 比较小分:即比较累积个人所胜对手积分,加上所和对手积分的一半,分高者名次列前。
(B) 比较被处罚违例次数,少者名次列前。
(C) 如仍相同,则可名次并列。如不能并列,则可用加赛快棋或抽签方法区分名次。
(2)团体赛
按次分、场分、局分、小分依次比较排定名次,分高者名次在前。
小分指累积本队所胜对队的积分,加上所和对手队积分的一关,分高者名次列前。
如果分数仍相同,则按下列原则依次比较,区分名次。
(A)从小号位到大号位依次比较累积的台次积分,高者到前,直到区分出名次为止。
(B)比较违例总次数。
(C)如仍相同,可并列名次。如不可并列,则可用加赛快棋或抽签的方法区分名次。
4.棋手退出比赛。(包括弃权者)
有棋手(或队)退出比赛是在比赛尚未开始前,时间允许,可考虑重新抽签或个别棋手(或队)调动组别。
如在比赛开始后,有棋手(或队)退出比赛,凡已赛局(次、场)数不足总轮数的一半,则已赛部分有效;如已赛部分已达到总轮数的一半,则以后轮次均当作对手胜,已赛部分成绩有效。
附录1:单淘汰赛概述和抽签编排法
一、 淘汰赛的优点
1、淘汰赛由于败一次便失去了继续比赛的权利,所以具有强烈的对抗性,比赛双方无任何妥协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受第三方影响或去影响第三方的可能。所以说淘汰赛比赛成绩的真实性强。
2、淘汰赛可以在很短的时间内安排完成大量的棋手进行比赛,可塑性强,适宜于安排有众多棋手参加的大型比赛。
3、比赛逐步引向高潮,并在最高潮的一场比赛棗冠亚军赛决赛后结束整个比赛,利于观众观赏和记者采访和电视转播等。
由于以上原因,淘汰赛被越来越多的国际国内棋赛所采用。
二、淘汰赛的缺点
1、合理性差
以64名棋手参赛的淘汰赛为例,任何一名棋手在第一轮获胜,就可进入前32名,获胜的棋手只胜了一名棋手,就等于战胜了32名棋手。由于棋手的行棋方法和技术类别,以及水平高低的不同,间接败给这名棋手的31名棋手如果直接与之比赛,不一定都败给他。而在第二轮获胜的棋手胜一名棋手就等于战胜了16名棋手,进入前16名。以此类推。因此,在淘汰赛中,某位棋手的发挥失常,某场比赛的疏忽大意,和相克的棋手冤家相遇,都有可能使水平较高的棋手过早退出比赛,而毫无补救措施。从整体说,淘汰赛的偶然性大,合理性差。
2、机遇性强
棋类比赛的胜负,虽然主要取决于棋手技术水平的高低,但不能完全排除其他因素对比赛结果决定性的影响,如棋手技术类型,某种棋型技术掌握的熟练程度不同,很有可能出现整体水平较高的棋手存在的短处,被低于自己水平的棋手的长处所克,临场的思想状态和精神状态,是否有机会使用自己较熟悉的黑棋或白棋等。
因此,采用淘汰赛,一开始所编排的比赛秩序,在相当程度上左右着最后的比赛结果。同样是这样一批棋手,不同的比赛秩序的编排,将出现不同的比赛结果,甚至出现相当悬殊的差别,这种可能性还是很大的。如果不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编排者的人为主观因素以及编排技术手段不科学,都会使比赛结果不合理或引起部分棋手不满。
3、不完整性
根据淘汰赛的编排规律,整个比赛人数应该以2的乘方幂数逐次收缩,比赛发展的自然规律要求参赛棋手人数应该最好是2的某次幂的乘方数。因此,淘汰赛的编排,在实际使用中表现出它的不完整性。
三、克服淘汰赛三个缺点的相应措施
1、采取设立“种子”棋手的办法,来尽量地克服“合理性差”。
1.1为了使淘汰赛的名次靠前的若干名棋手基本上是参赛棋手中最优秀的棋手,可采用设立种子棋手的方法,把参赛中的优秀棋手定为种子,在编排时把他们均匀分开,使其最后相遇。以64名棋手参赛的淘汰赛为例,可设8名种子,把1、2号种子定在上半区的顶部和下半区的底部,即1和64号位。把3、4号种子定在上半区的底部和下半区的顶部,即32、33号位。把5-8号种子应定在没有前4号种子所在的四个1/8区的1/4区的顶、底部,即16、17、48、49号位。(如图表三.1)
1 (1-2号种子) 1/8区 1/4区 上半区
16(5-8号种子) 1/8区
17(5-8号种子) 1/8区 1/4区
32(3-4号种子) 1/8区
33(3-4号种子) 1/8区 1/4区 下半区
48(5-8号种子) 1/8区
49(5-8号种子) 1/8区 1/4区
64(1-2号种子) 1/8区
1.2种子棋手的数量应是2的某次幂的乘方数
1.3应按级来确定种子棋手的顺序,以利于抽签时更加公平。如一级种子为1、2号种子,二级为3、4号种子,三极为5-8号种子,四级为9-16号种子等。
1.4确定种子棋手的名单及其排列顺序应有一定的依据作参考。
1.4.1依照等级分来排定种子及顺序(先国际、次国内、再次为省市等依此类推);
1.4.2依照比赛成绩和名次来排定种子及顺序(先国际、次国内、再次省级、市级、县级、乡级等依此类推);
1.4.3依照现有段位级别高低来排定种子级顺序;
1.4.4 以上三种确定种子及其排列顺序的方法应时间依次从近至远为原则。
2.采用“抽签”的办法,部分地克服“机遇性”带来的弊病。
在无法避免的机遇性面前,以机遇对机遇性,最大限度的避免人为的主观因素和编排技术手段的不科学来左右这种机遇性,做到使每位棋手的机遇机会均等,让每位棋手对机遇性所带来的编排结果均可认可和满意,保证比赛的公平合理。
2.1对抽签结果的要求;
2.1.1种子棋手合理分开,使其最后相遇(前边已述)
2.1.2同一单位(协会)的棋手按报名排列的技术序号合理分开,最后相遇。(如:第1、2号棋手应抽入不同的半区,3、4号棋手应抽入1、2号选手不在的另两个1/4区,5-8号棋手应抽在前4号棋手不在的4个1/8区等。)
2.2抽签原则
由于以上对抽签结果的要求,抽签不应是任其自由的,应贯彻以下原则来进行必要的控制。
2.2.1预见性原则
在抽签开始前,应预见到抽签的大概进程和结果。尽力做到控制面最小,各单位抽签顺序的先后控制机会均等。
各单位排在技术序号靠后的棋手入区合理。在进行控制时仍有机遇,人为因素减少到最低限度。
2.2.2区别性原则
区别种子选手和非种子选手,区别不同技术序号的非种子选手。
2.3抽签方法步骤
2.3.1先抽定种子棋手位置
2.3.2把非种子选手先分区(1/2区、1/4区、1/8区…)
2.3.3把非种子选手定位
2.3.4采用双机遇的方法
用两种卡签进行抽签。标明队名或棋手名的卡签称“名签”,标明区号或位置号的卡签称“号签”。两类卡签分别由不同抽签人员掌握。抽签人员可请不同单位的代表参与。两种卡签应在抽签时打乱秩序。
3.采用一部分号码位置“轮空”或“抢号”的办法,使比赛的第一轮(“抢号”的第二轮)的号码位置数正好是2的某次幂乘方数,以克服淘汰赛的不完整性。
3.1轮空法
3.1.1安排轮空号码位置的原则
3.1.1.1应尽量均匀分配在不同的分区
3.1.1.2应按序号从小到大的顺序先把轮空位置安排在种子棋手的对手位置上,再安排非种子棋手轮空。
3.1.1.3种子和轮空号码位置表
顺序项目
(一)16号位
(二)32号位
(三)64号位
(四)128号位
种子位置顺序
(一)1.16.9.8
(二)1.32.17.16. 8.25.24.9
(三)1.64.33.32.17.48.49.16.8.57.40.25.24.41.56.9
(四)1.128.65.64.33.96.97.32.16.113.80.49.48.81.112.17
轮空位置顺序
(一)2.15.10.7
(二)2.31.18.15.7.26.23.10
(三)2.63.34.31.18.47.50.15.7.58.39.26.23.42.55.10
(四)2.127.66.63.34.95.98.31.15.114.79.50.47.82.111.18
此表适用于比赛人数不超过256(28)的比赛,按照需要的“轮空”位置数量依次逐列自左向右摘出小于比赛号码位置数的号码。
3.2抢号法(轮空号码位置数过多队采用)
3.2.1抢号法和轮空法无本质区别,只是技术方法不同。而且抢号位置可以直接从《轮空号码位置表》中查出
3.2.2抢号被称为第一轮。
附录二:循环赛
一、循环赛的优点
参加比赛的各队或各个棋手之间互相都能得到直接比赛的机会,有利于交流经验,比赛的结果偶然性小,机遇性少,能比较真实的反映各队或各个棋手的技术水平,比较合理。
二、循环赛的缺点及相应克服的办法
1.比赛秩序上的不均等,如进度快慢不一,实力相当的两个对手之间比赛相遇时间的先后不一等。
克服方法:制定循环赛对局秩序表
循环赛对局秩序表
3-4名
轮次 对局者
一 1-(4) 2-3
二 (4)-3 1-2
三 2-(4) 3-1
5-6名
轮次 对局者
一 1-(6) 2-5 3-4
二 (6)-4 5-3 1-2
三 2-(6) 3-1 4-5
四 (6)-5 1-4 2-3
五 3-(6) 4-2 5-1
7-8名
轮次 对局者
一 1-(8) 2-7 3-6 4-5
二 (8)-5 6-4 7-3 1-2
三 2-(8) 3-1 4-7 5-6
四 (8)-6 7-5 1-4 2-3
五 3-(8) 4-2 5-1 6-7
六 (8)-7 1-6 2-5 3-4
七 4-(8) 5-3 6-2 7-1
9-10名
轮次 对局者
一 1-(10) 2-9 3-8 4-7 5-6
二 (10)-6 7-5 8-4 9-3 1-2
三 2-(10) 3-1 4-9 5-8 6-7
四 (10)-7 8-6 9-5 1-4 2-3
五 3-(10) 4-2 5-1 6-9 7-8
六 (10)-8 9-7 1-6 2-5 3-4
七 4-(10) 5-3 6-2 7-1 8-9
八 (10)-9 1-8 2-7 3-6 4-5
九 5-(10) 6-4 7-3 8-2 9-1
2. 应用范围的局限性大
循环赛中每队或个人出场数为n-1(n为棋手总数)。总场数公式为n(n-1)/2。以20名棋手参加的循环赛为例,每人参赛19场,总场数为20*19/2=190场。50名或100名以上的出场次数或总场数会很大。由于时间、场地以及棋手体力的限制,循环赛有很大局限性。
克服办法:
(1)采取分小组、分阶段的办法,使每小组的队数、人数减少到可接受的数量,每阶段各小组取少部分名次棋手进入下一阶段循环赛,以此类推。
(2)采用循环赛和淘汰赛相结合的办法,可先循环再淘汰,或先淘汰再循环
附录三:仇式五子棋阶段性积分编排制规则
一.轮数的确定
定为参赛报名人(队)数最接近的“2”的某次幂的乘方数中指数的1.5倍。如18人(队),18最近于24=16,则可安排6轮(4*1.5)。
二.比赛分三阶段
1.第一阶段—预赛阶段,指第一、二轮。
1.1为保证后几轮在编排时不再出现单数,克服未声明便从开始就退出比赛者给比赛编排上带来的麻烦,为了从人数上简化比赛,也为了保证比赛的整体水平,可在比赛第二轮后,淘汰大约总数1/4的0分棋手(队)。如再出现单数,则可由裁判长决定一位(队)棋手进入复赛,这位棋手应选取实力质数最高的或水平最高者。
1.1.1实力质数指:根据依次比较等级分、段级位、国际国内比赛成绩,规模大小比赛成绩,时间由近至远比赛成绩来综合评定的棋手水平上的估测。
1.2第一轮序号的确定:根据棋手实力质数的高低排列序号,质数越高者序号越小。如果一部分实力质数由于相近不好区分,则可抽签来排定。如无实力质数可参考,则可用抽签排列序号。
1.3如果报名参赛选手出现单数,则第一轮1号棋手轮空,第二轮2号棋手轮空。
2.第二阶段:复赛。指第三轮至倒数第二轮。
2.1设此阶段比赛的目的,是让棋手通过比赛抢占理想的名次位置段。
2.2名次位置段指从第一名始依次每2名组成的名次不同位置阶段。如第一名次位置段指冠亚军位置段;第二位置段指第3、4名位置段,第N名次位置段(N为最高序号数的一半)指第2N-1名,2N名位置段。
2.3复赛序号的确定:按首轮序号顺序,把前二轮淘汰的棋手(队)序号去掉后,重新依次排列序号。
3.第三阶段:决赛。专指未轮比赛
由同名次位置段的两名(队)棋手之间通过一轮比赛决出确切名次。如第一名次位置段的两名(队)棋手决出冠亚军,第二名次位置段决出第三、四名,以此类推。如下成和棋则再加赛快棋。如再下成和棋则在第二阶段末轮名次列前者名次列前。
三.配对编排
1.编排原则
1.1绝对原则:从首轮至倒数第二轮止,两名棋手只能相遇一次。(末轮无限制)
1.2相对原则
1.2.1同一积分层须充分配对,尽可能不将两个不同分棋手配对。
1.2.2每位棋手升降分层配对的次数尽量均等。
1.2.3预赛的弃权者和退出比赛的棋手不进复赛,复赛决赛的弃权者和退出比赛的棋手正常编排。
2.配对编排的方法
2.1首轮的编排
按序号由小至大给棋手上半区排一行,下半区排一行,下半区的首号接上半区的尾号。如果总序号数为偶数,则上下半区人数应相等。如果为奇数,则上半区多1个序号数,首号位轮空。两行处同一位置者配对。即:1对N/2+1(总数为奇数应为2对N/2+1);2对N/2+2(3---N/2+2)……N/2对N。其中N为最大序数号。(总数为奇数则应为N=N+1)
2.2第二轮至倒数第二轮的配对编排,均每轮重新编排一次。
2.2.1每轮从高分到低分按积分层或积分段进行配对编排,但在同一积分层或积分段内排列序号时,奇数轮小号在前。偶数轮大号在前。
2.2.1.1积分层:指积分相同的棋手。
2.2.1.2积分段:一个以上积分相近的分数层组成的棋手。
2.2.2同位配对:在同一积分层或积分段内进行配对编排,方法同首轮。
错位配对:如同位棋手已相遇过,则由上半区序号优先在下半区依次下选配对。
下调配对:同一积分层或积分段人数为奇数则尾序号者下调配对,调到下一个积分层或积分段优先配对偏排。
拆对配对:在同一积分层或积分段中,剩下最后一对序号棋手已经相遇过,或在最低积分区配对遇到困难,可向上临近拆对,重新编排,直至排通。
四.先后手确定
1.相遇两棋手先手少者执先。先后手数相同,单轮次小号执先,双数轮次大号执先。
2.决赛时猜先。
五.成绩和名次
1.胜者记2分,和者各记1分,负者记0分。
2.根据决赛排定名次。
2.1决赛如下成和棋,则加赛15分钟制快棋,胜者名次列前。
2.2如加赛又和,则比较倒数第二轮结束后两人成绩名次,优者名次列前。
2.3如仍相同,可并列或抽签决定名次。
3倒数第二轮结束后成绩计算方法
3.1个人赛:根据个人积分排定名次,高者名次列前。个人积分从第一轮算起。
3.1.1个人积分相同,则按以下原则依次比较区分名次:
A.比较棋手小分总和。高者名次到前。小分指比赛过程中所遇对手的积分,小分从第三轮始记。
B.破同分:比较每位棋手每轮累进积分总和,高者名次列前;如再相同,则去掉各自第一轮得分,分高者名次列前;再相同,则去掉各自第二轮得分来比较;余下类推,直至能够破同分为止。
C. 比较处罚违例次数,少者名次列前。
D. 再同则名次并列,不允许并列,可用加赛快棋或抽签区分名次。
3.1.2根据各棋手成绩,排进相应的名次位置段。
3.2团体赛:根据各队次分、场分、局分总和依次比较,分高者名次列前。
3.2.1积分相同的队区分名次的方法,原则上同于个人赛。
4棋手退出比赛
4.1有棋手(队)退出比赛,是在比赛尚未开始前,时间允许,可考虑重新抽签编排。
4.2在复赛中有棋手(队)退出比赛,在计算其他棋手对其的对手分时,退出比赛棋手(队)的对手分可作如下处理:已赛部分积分有效,未赛部分得分应为A(积分/已赛局数)×N(未赛局数);A≤1。
4.3退出比赛的棋手退出场次自己积分记0分。
4.4决赛退出比赛者,按“负”计算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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